::: 您的位置:首頁 > 最新消息.友善列印,開新視窗
  最新消息  
     
 
推文至 facebook 推文至 plurk  | 回列表 |
最新消息
標題 教育部「102學年度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新任團員第2次遴選」公告
發布日期 2013/6/13
發布單位 教務處
點閱次數 1379
詳細內容

一、中央輔導團教師遴選、聘任及培訓規定,內容如下:

(一)教師應為國中小現職合格教師,並具備五年以上合格教師

之教學服務年資,及具備三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兼任輔導員資歷、或二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具備特殊資歷(如power教師)或條件者,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年資資格得酌予縮短。

(二)由中央代表、直轄市、縣(市)代表、各學習領域(議題)輔導群及現任中央輔導團教師擇優推薦,由本署公開遴選後聘任之,其遴選簡章由本署另定之。

(三)由本署依遴選結果聘任中央輔導團教師,並頒發聘書。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本署得視各輔導諮詢教師之表現情形予以續聘,每次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

(四)中央輔導團教師之培訓課程,由本署規劃,並得委請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每學年培訓以二週為原則,辦理時間以寒暑假為優先,並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研討會或舉辦研習會。

二、中央輔導團教師權利義務:

(一)教師經錄取後,應依規定參加培訓研習及相關團務,出席本署及國家教育研究院指派之會議,遇不可抗力因素(例如天災、車禍、喪假、重大緊急事件)者,得請假。出席本署辦理之增能研習工作坊,需實際參與課程,不得無故離席,因故無法出席或參與團務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事宜,每次請假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未依規定參與者,列入年度考核事項。

(二)中央團員不兼任導師職務,擔任中央輔導團教師期間,每週減授課十二節;兼任組長、副組長者,每週減授課十八節,減授課務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本署專款補助,所屬學校得彈性運用其所餘減授課之代課鐘點費,但輔導諮詢教師以維持每週在校授課二節以上為原則。前項第二款減課後之每週授課節數視為中央輔導團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實授節數超過基本授課節數者,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

(三)中央輔導團教師不得兼任導師職務,星期四、星期五均予公假不排課(組長及副組長星期二、星期四、星期五予以公假),以至直轄市、縣(市)交流服務、參與本署相關會議及團務工作。

(四)為鼓勵優秀教師擔任中央輔導團教師,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輔導諮詢教師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或酌予加分,其基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或納入相關規定。

(五)中央輔導團教師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署於年度結束時,函請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從優給予獎勵;有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理獎勵。

三、遴選評分項目:

(一)專業素養:教育理念與詮釋能力、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學創新與研究能力、團隊經營與合作能力等。

(二)學科能力:學科知識、課程設計與發展、教材熟悉與應用、教學方法等。

(三)人格特質:具服務熱忱、積極主動、善於溝通、理性思維、省思實踐等。

四、受理推薦期間:即日起至102年6月11日(週二)止。(簡章如附件1)

五、推薦方式:一律採通訊推薦。請至國民教育社群網(http://140.117.12.91/index.php)下載「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推薦表」,填妥資料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掛號郵寄至「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48-1號5樓;教育部國教署姜儒林主任收」,請在信封空白處註明「推薦中央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議題輔導諮詢教師」。

相關連結 目前無資料
相關檔案 目前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