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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關本縣100學年度各國民小學受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申請案件資料乙案補充說明。
發布日期 2011/7/28
發布單位 教務處
點閱次數 2533
詳細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頒「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暨本府100年7月25日府教小字第1000291804號函辦理。

 二、本縣100學年度國小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申請資料,業請家長於100年8月1日至8月5日送交學籍學校。

 三、依據教育部所訂準則規定,實驗教育之各案,應經縣(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再由教育主管行政機關許可,爰請各校僅受理資料併協處資料形式審查,不需進行實驗教育申請案件之准駁處分。

 四、另依上開準則,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與「實驗教育計畫」提出申請,且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

1.申請人

2.實驗教育之對象

3.期程

4.聯絡方式。

(二)實驗教育計畫:

1.實驗教育之名稱

2.目的

3.方式

4.內容(含A.課程與教學、B.學習評量、C.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

5.主持人與參與教育實驗人員之相關資料

6.預期成效。

 五、基此,請各校受理申請資料後,協助確認「申請書」填寫完畢,另「實驗教育計畫」格式不拘,計畫內容涵括上開各項即可;實驗教育計畫各項目之內容是否完備可行,將由本縣審議會審議、本府許可,各校毋須進行內容審查,為避免影響實驗教育申請人及學生權益,特此通知。

 六、各校受理申請資料後,於8月15日前完成檢核並通知補正(補齊),將齊備之申請資料送達本縣平興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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